解读《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所属分类:国资信息 发布时间:2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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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5日由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分为总则、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七十七条,《条例》的实施,对于在新形势下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条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新增加四项许可项目

    《条例》新增加了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四项许可。即若要申请从事以上道路运输经营,必须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同时,《条例》规定从事为道路运输服务的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等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登记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不按规定备案的,将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汽车租赁经营有新规定

    《条例》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自有车辆不少于十辆,每辆座位数不超过七座,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同时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但提供一年以上汽车租赁的除外。 ”

驾校不得异地培训

    《条例》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作了新的规定,如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查验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培训记录。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规定教练车应当按照营运车辆标准和要求办理营运证,进行维护、检测、审验,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并按规定使用标识、号牌,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

    道路货运准入门槛提高

    该《条例》提高了从事普通货运的条件,近期拟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业户需要特别注意。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道路运输经营者要看清条件,提前规划,以免造成被动。

    危险品运输要配押运员

    《条例》规定,今后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员。 “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随车配备押运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实施许可的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